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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游某某、何某某因与上诉人河南省胸科医院、被上诉人孟州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游某某,系何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孟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胸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苑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苏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中医院。住所地:孟州市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峰,河南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孟州市中医院副院长。

上诉人游某某、何某某因与上诉人河南省胸科医院、被上诉人孟州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1998)孟民初字第139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新功,上诉人河南省胸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田华、苏某,被上诉人孟州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峰、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1998)孟民初字第139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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