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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购买假币罪,2010年3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0年3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因涉嫌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同年4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在武钢市X乡X村袁某某的苗圃院室内,盗走雨伞、振动棒、白酒、电视机、洗衣粉、水泵、电焊机等物,价值17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西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6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在武钢市X镇市场李某某的门面房内,盗走三王牌裤子300条,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西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向被告人马某某出售伪造的假人民币共计5000余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x元,下余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审判员于驰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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