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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诉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甲,女,31岁。

被告孙某乙,男,38岁,现在焦作市焦南监狱服刑。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04年生一子,取名孙某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不够了解。婚后吵闹、打架经常发生,导致感情破裂,并多次闹离婚。2007年被告入狱,原告因儿子小一忍再忍,于2009年7月探视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口头离婚协议。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任何财物。

被告辩称,被告正在服刑原告提出离婚,不利于被告改造,被告会努力改掉坏脾气,维护一个和睦的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孙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2007年被告孙某乙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徒刑,现在焦作市焦南监狱服刑。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共同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互相谅解,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伤害。后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双方缺乏沟通。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沈鹏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杜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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