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乙、茹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7)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张某乙、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