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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某敲诈勒索、窝藏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某黄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又叫管现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7月8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31日羁押于辽宁省建平县看守所,200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内黄某看守所。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犯敲诈勒索、窝藏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窝藏罪,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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