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曾用名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7月,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后偿还2000元,剩余x元被告承诺晚几天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