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夏某某,郑州市管城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景美、夏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苏某某诉称,二原告与被告是亲戚,亲戚之间彼此有帮助。2008年10月27日,被告李某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找到二原告借了5000元钱(附有借据)。当时被告说待自己生意好转会及时返还。二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二原告5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08年10月X号出示的借条一张;2、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出具的个体户基本注册信息查询一份。
被告辩称,我承认借二原告5000元是事实,我现在没钱还,如果非要还,只有卖家中现有财产偿还。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二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因此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06年11月份被告李某某因经营郑州市管城区瑞琪布艺沙发经销处,向原告赵某某借现金2000元,向原告苏某某借现金3000元,于2008年10月X号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现金2000元,向原告苏某某借现金30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二原告与被告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所负债务应当清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2000元,偿还原告苏某某偿还借款3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明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余鲜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