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安快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韩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漏列当事人,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