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X号。
被告韩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农机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以自愿放弃本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拓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628元,实收1000元,由原告拓某承担。
审判长赵帆
代理审判员李峰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