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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林某甲海事纠纷一案
时间:2008-05-09  当事人:   法官:高江南   文号:(2008)琼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33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26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54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43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市被告)林某乙,男,52岁,汉族,渔民,住(略)。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39岁,渔民,住海南省临高县X镇新兴居委和平街11号。

上诉人陈某某因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06)海事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的有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的诉权,有必要由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清后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06)海事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

审判长高江南

审判员戴义斌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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