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八景信用社(现合并到汨罗市三江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44岁,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八景信用社(现合并到汨罗市三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系汨罗市电力局大荆农电所职工,每月有工资1500元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2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汨罗市电力局大荆农电所的工资帐户冻结满x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建平
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