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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豫龙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庆,河南金太行(略)事务所(略)。

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豫龙项目部。

原告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豫龙项目部(以下简称豫龙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力公司诉称,200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晨光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并加盖了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豫龙项目部的公章,约定由被告晨光公司为原告建造洗煤厂,具体施工由该公司豫龙项目部负责,工程范围包括所有的土建工程,施工地点为伦掌东山路南铸造厂对面,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09年7月12日开工,2009年11月10日竣工,同时还约定被告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原告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如使用不合格材料及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工程竣工后被告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施工图,保修期限为一年。协议签订后,由豫龙项目部组织民工开始施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但在施工中,豫龙项目部极不负责,不按协议约定办事,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掺杂添假,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使用一些没有资质的人员。虽经原告多次通知,但屡屡不改,导致工程未完工便出现了多处质量问题,使工程不能使用。2009年12月20日在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被告人员全部撤离工地,原告多次通知,却迟迟不能够复工。无奈,原告只好让其他施工队将剩余的工程干完。被告所建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让其维修,但至今被告没有动静。鉴于被告严重违约,让其维修已不可能,经专家估计,这些工程的维修资金大约需要245万元左右。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45万元、违约造成的损失4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09年7月3日协议书上虽然甲方为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公司,乙方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但协议书上乙方签字是“王某生”,加盖的公章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豫龙项目部”,而该豫龙项目部公章不是晨光公司备案刻制和加盖的,即晨光公司没有承建原告恒力公司的工程,因此,原告恒力公司与被告晨光公司、被告豫龙项目部之间没有实际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两被告是不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市恒力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静

人民陪审员刘红芳

人民陪审员陈雷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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