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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蔡忠杰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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