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乡X村。
委托代理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乡X村。
被告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乡X街。
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脾气急躁,经常无故打骂原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余X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月3日在临湘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余XX。婚后双方就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临湘市X乡X村的两层楼房一栋及两高组家具1套,条柜1张,五座木沙发1张,茶几2个,席梦思床1张,木床2张,太阳能1个,蓄水桶1个,海尔冰箱1台,洗衣机1台,21英寸海尔彩电1台;原告杨XX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棉絮12床,毛毯1床;共同债务有:孟x元,余x元。双方无共同债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余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余XX由被告余XX抚养成年并承担抚养费用;
三、共同财产分割:位于临湘市X乡X村的两层楼房一栋及两高组家具1套,条柜1张,五座木沙发1张,茶几2个,席梦思床1张,木床2张,太阳能1个,蓄水桶1个,海尔冰箱1台,洗衣机1台,21英寸海尔彩电1台归被告余宝祥所有;
四、原告杨XX的婚前个人财产(棉絮12床,毛毯1床)归原告所有;
五、共同债务处理:孟x元,余x元由被告余XX负责偿还;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