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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a与被告王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a,男,汉族。

被告王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a与被告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琐碎小事、家庭经济发生争吵。2003年12月21日晚,夫妻发生争吵,被告叫来其亲戚将原告左眼角打伤。原告曾于2003年12月起诉过离婚,后经被告亲戚劝说撤回起诉。自2004年1月起夫妻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婚后因琐碎小事双方争吵,有时为我妈开会儿空调,原告就与我争吵。2003年12月21日,因我在三天内买米、付水电费花费了300元,原告就向我发火,双方还打架,原告左眼角是打架时撞破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也没有分居,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a与被告王a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组成家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薛b。原、被告婚后,虽为经济和琐事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共同购置了房屋。2003年12月21日,双方为经济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为此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后经他人劝说,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有争执产生,为此,原告再次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愿意改正,而希望不要离婚,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生育了女儿,购置了房屋,组建起了一个圆满的家庭,双方都应予以珍惜。夫妻间产生矛盾当属正常,但由于双方不够理智,继而发展至打架,双方都有过错。现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原告应从往日的夫妻感情和对女儿的责任角度出发,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原、被告遇到矛盾,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解决争议,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a要求与被告王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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