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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谷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根据双方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产归原告所有,因被告至今不肯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更名手续,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产权过户更名手续。

被告张xx辩称,协议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和探视权问题等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根据协议系争房屋确实应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但至今原告尚欠被告人民币73,000元本金未付,现原告只要将该款本金和利息给付以后,愿意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外被告在出售他处房屋时,原告从被告处拿走2万元,也要求原告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详见(2005)徐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同时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浦东东绣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男方,男方承担银行还贷责任,现共同居住的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女方……鉴于两处房产存在差值,现商定,男方为女方补偿房产差价25万元,其中15万元已付给女方,剩余10万元于2007年底无息还清。之后,原告按协议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余73,000元至今未付。2010年5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同意支付剩余房产差价款,但不同意承担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5)徐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争房屋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相应的房产差价,故原告取得系争房屋权利是以给付被告房屋差价款为前提的,故现原告不能在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利。鉴于原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补偿房产差价款,对被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事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不予照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xx所有;

二、原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xx剩余房产差价款人民币7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被告张xx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张xx在原告陈xx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后的第二天协助原告陈xx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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