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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上海某总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姜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总汇有限公司

姜某与上海某总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某总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某总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次年1月4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因涉案致所有财产及银行账号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名下已无可供扣划的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现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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