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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小名“董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冀某某,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的缓刑判决,原判羁押三个月零五天,余刑一年零二个月二十五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利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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