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上海市著名艺术家,创作了大量以上海本土文化和“石库门风情”为题材的重彩画及剪纸艺术。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石库门—上海特色民居与弄堂风情》一书中使用了原告的五幅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某给付原告李某7,000元(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李某11,000元(履行完毕);
三、原告李某对被告冯某、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库门—上海特色民居与弄堂风情》一书中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文凯
审判员钱炯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