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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满城县XX厂,住所地河北省XX北。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满城县XX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陆韵华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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