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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必和,河南豫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贾某某的起诉。贾某某不服该裁定,以原审漏列当事人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贾某某的起诉理由不足。上诉人贾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参与亚星盛世家园工程建设,且原审漏列当事人,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筑合同的一方也应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长林

代理审判员赵凌杰

代理审判员夏明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边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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