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侗族,出生于(略),湖南省新晃县X镇X村大洞坪组人,高中文化,系重庆市巫溪县X镇迪纳木板厂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罗某某(辉),男,汉族,出生于(略),贵洲省万山特区X乡X村聂家冲组人,高中文化,系重庆市巫溪县X镇迪纳木板厂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廖某某,女,侗族,出生于(略),湖南省新县侗族自治县X镇X路X组人,系重庆市巫溪县X镇迪纳木板厂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诉罗某某(辉)、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8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郑达俊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何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