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