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原告张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舒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