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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25日晚至26日早晨,被告人周某某、司某某预谋后,由司某某到门市部买东西打掩护,周某某下手偷门市部东西的手段,二人先后窜至夏邑县X街X路西一门市部、西环路啤酒厂东边路北侯丹超市、永城慓阳南头路东郁好亮超市、郭店北街唐丽华超市、蔡正坤商店共盗窃香烟13条、铜线一捆、色拉油两桶,共计价值2000余元。在县X路X路口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司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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