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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55年。

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内乡县灌涨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内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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