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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某某与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元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某某诉称,2009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银基商贸城A区二层卫生间改造的商铺租赁给原告使用,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1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租金11万元,同时组织货源准备开业,但被告却将原告租赁的商铺封锁,不准原告经营,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现请求判令被告:1、退还租金11万元;2、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某诉讼请求,是因原告的商铺被封门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人不是被告宋某某,故原告以宋某某为被告,显系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元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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