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
被告卑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原告汤某与被告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被告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0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卑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系再婚,被告为了照顾原告的女儿没有再生育,对原告的母亲也时常关心。夫妻九年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近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应互让互谅、妥善处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汤某要求与被告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9月10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0年9月13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