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
委托代理人牛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左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6300.6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医疗费1038.6元
交通费62元
误工费1000元
营养费600元
护理费600元
鉴定费1500元
律师代理费1500元
共计人民币6300.6元.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