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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诉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女。

委托代理人牛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左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6300.6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医疗费1038.6元

交通费62元

误工费1000元

营养费600元

护理费600元

鉴定费1500元

律师代理费1500元

共计人民币6300.6元.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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