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运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一家运输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我公司为部分客户代办养路费交纳。2007年8月份被告说其能买到便宜点的养路费,我公司为了给客户省钱,就相信了被告所说,让其为客户代购养路费用,我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按照被告提供的银行帐号给其汇款x元,并支付了50元的手续费。我公司把钱打到其帐户上后,被告迟迟不办理养路费手续,后我公司又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运输公司,为部分客户代交养路费。2008年8月28日原告往被告田某某卡号为x的帐号上汇入x元,手续费为50元,委托其买养路费,可时至今日,被告田某某一直未办理养路费手续,也未返还汇款。
上述事实有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收到x元的事实。被告收到汇款后,迟迟不提交养路费手续,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汇款x元及手续费50元有返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通达运输有限公司x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8月29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刘红侠
审判员蔡某青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晋京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