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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街X号钻采公司家属楼X号楼X单元X室,无业。

被告杨×,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住华阴市X组,系长庆采油三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处半年后按当地风俗于2006年8月5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女杨××。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归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亦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杨×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杨××由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杨×每年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500元(该费用自2012年起给付,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2012年的费用,此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年费用,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原、被告及孩子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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