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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某甲、原告单某乙诉被告徐某某、被告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甲。

原告单某乙。

两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顾某某,杜某某,上海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

被告吴某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0年5月13日,原告因欲将房屋出租,带他人上门看房,遭被告将四楼总防盗门上锁、不准原告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理由是双方对于公用部位的使用素有矛盾,原告将房屋出租会影响被告安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遂报警解决,两被告即将防盗门打开。同月23日,原告再次带人看房时又遭被告阻止,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因此又一次报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因阻止原告出租房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审理中,两被告表示阻拦原告将房屋出租的行为确有不妥,今后对原告出租房屋将不再干涉,并自愿对原告损失作适当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某、吴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补偿单某甲、单某乙人民币200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徐某某、吴某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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