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
李某与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