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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

李某与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通乡运输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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