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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魏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陆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林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魏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村X号X室。

原告林X为与被告魏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的委托代理人陆X、林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合用厨卫,2008年8月,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质量,对旧住房进行改造,按照改造图纸各户的进户门均向内开启,但被告在2009年安装进户门时强行将进户门向外开启,虽经有关部门要求其将门改为向内开启,但被告不予同意,因原告的进户门距被告进户门仅20厘米,因此被告向外开启进户门对原告造成影响,也带来不安全隐患。故起诉要求被告将X室进户门改为向内开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魏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为本市X村X号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为同号X室房屋承租人,双方公用厨卫,住房较陈旧。2008年8月,政府为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对原、被告所在小区实施综合改造,为此,原、被告两户均与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改造协议,按协议所附改造图纸,改造后的X室和X室进户门基本成直角,进户门均朝内开启。2009年,改造结束后,被告在安装X室进户门时,将进户门向外开启,为此,原告提出异议,但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X室进户门改为向内开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改造协议及图纸、律师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了改善旧住房区域住户的居住使用问题,有关部门对房屋实施成套改造,对此,被告作为公有房屋承租人理应按照改造图纸积极予以配合,在改造结束后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通行、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现被告安装向外开启的进户门,由于房屋结构原因,对原告正常使用公用走道带来一定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本市X村X号X室向外开启的进户门改为向内开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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