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县支公司。
负责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X路X号。
被告娄底市X区红玫化妆品商行。
住所地:娄底市X区南贸东X号。
原告邬X与被告黎XX、黎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经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邬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县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X撤回对被告黎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鹏
审判员肖霞
人民陪审员吴细宁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聂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