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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与丁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三初字第302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在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印书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铁林,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清,南京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商务印书馆诉称,原告拥有《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新华字典(第10版)》专有出版权。被告丁某某通过其经营的南京市秦淮区莉莉书店销售上述图书的盗版书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盗版图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万元。

被告辩称,虽然南京市秦淮区莉莉书店登记的业主为丁某某,但是该店已经转租给陈迎,涉案图书是陈迎卖的。陈迎对该事实是认可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拥有《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新华字典(第10版)》专有出版权。南京市秦淮区莉莉书店登记的业主为丁某某。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丁某某将该店转租给陈迎经营。2007年2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南京市秦淮区莉莉书店购买了《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和《新华字典(第10版)》三本书。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作了公证,并出具(2007)宁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不再销售侵犯商务印书馆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和《新华字典(第10版)》;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并于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三、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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