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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诉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退休工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小区X栋X号。

被告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退休工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小区X栋X号。

原告许诉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许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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