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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窜到通许县X路“肛肠医院”院内,将史广军的黑色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120元。现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凤仙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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