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秀丽,女,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沈邱县北城三中教师。
被告柏某某,男,汉族,住(略),周口市川东开发区。
原告申秀丽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秀丽,被告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秀丽诉称,原、被告2002年结婚至今,婚后生有一女,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夫妻关系;2、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生活费;3、嫁妆归女方所有,房产合理分配。
被告柏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2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9月6日生育一女柏某某
。2007年1月原、被告按揭购买位于周口市X路南段金利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不愿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申秀丽与被告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晋京豫
审判员:朱巍
二00九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