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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某某以要求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罗慧虹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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