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柱、郭某某,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立,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和上诉人张某某及上诉人王某乙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代理人王某柱、郭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立,上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某龙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