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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又名狗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5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从广东省惠州市携带毒品,预谋到河南省郑州市贩卖,以便从中牟利,当途经兰考县X镇火车站附近时,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一包(重2.75克)、K粉一包(重1.5克)、B仔一粒(重0.10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从广东省惠州市携带毒品,预谋到河南省郑州市贩卖,以便从中牟利,当途经兰考县X镇火车站附近时,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一包(重2.75克)、K粉一包(重1.5克)、B仔一粒(重0.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了从广州省惠州市携带冰毒一包(重2.75克)、K粉一包(重1.5克)、B仔一粒(重0.10克)途经兰考火车站时,被兰考县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张x证明被告人袁某某携带毒品让去接他的事实;3、证人王xx证明2010年5月17日下午伙同张坤到兰考县火车站附近接携带毒品的袁某某的事实;4、证人袁xx、宋xx证言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到广东东莞市找我们的事实经过;5、鉴定结论: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在送检的检材A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B中检出氯胺酮成分;C中检出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6、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开封市公安局当面称量嫌疑毒品记录、衡量照片、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X乡派出所的抓获证明、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学智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景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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