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内。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第三人郑州二七伟才幼儿园。住所地郑州市X路书香名邸小区。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园长。
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二七伟才幼儿园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辉、委托代理人杨书斌,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段汉杰、郭华,第三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徐霄楠,第三人郑州二七伟才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诉称: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是河南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和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省会教师生活园区。此小区建成后,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将小区所属的幼儿园交付给原告,而是私自出租和转让,经上访反映后,一拖再拖拒不移交,且于2009年7月29日将小区配套设施幼儿园出售给他人。被告未经认真调查、核实,于2009年8月24日给幼儿园颁发了郑房权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幼儿园依法为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被告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实际利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2009年8月24日郑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效,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称小区所属的幼儿园依法为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被告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实际利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事项系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南区《江山•书香名邸》业主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冬霞
审判员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