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遗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遗弃于2010年3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遗弃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08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刚出生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并以x元的价格卖给新乡市延津县X乡X村的任晓丽为养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刚出生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不是获利,是受重男轻女观念影响,身体有病,无能力抚养孩子,不属拐卖儿童罪,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因其丈夫做绝育手术不成功而意外怀孕,得知是一女孩,因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又因丈夫叶国祥患有心肌梗塞疾病无能力抚养,即产生送养他人的念头,2008年6月份(农历),在兰考县人民医院 X阳分院行剖腹产术产一女婴,同年6月(农历)将该女婴抱给其小姑叶梅玲的亲戚新乡市延津县X乡X村的任晓丽抚养,并向任晓丽要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某共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1505.41元,后又在其村内诊所进行恢复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得知其怀一女婴后,因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将自己出生未满月的女儿以x元卖给他人抚养的犯罪事实;2、证人叶xx、叶xx、叶xx、申xx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出生未满月的女儿以x元卖给他人抚养的事实;3、证人任xx证言证明以x元将李某某出生未满月的女儿买来自己收养的事实经过;4、兰考县人民医院 X阳分院证明住院清单证明李某某住院期间的费用;5、兰考县X乡X村委证明李某某的丈夫叶国祥于1993年做了男性绝育手术和患有心肌梗塞病,并生育两男三女的情况;6、兰考县X乡计生办证明,证明叶国祥于1993年7月在兰考县计生指导站以作男扎手术;7、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对自己出生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将其出生未满月的女儿抱给他人抚养,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思杰

审判员郭国起

审判员王学智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富(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