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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到夏邑县X镇X街深蓝网吧包夜上网,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乘X号包厢内的杨某及刘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刘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2010年1月18日)程某某家已退还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王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协议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积极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彭秋丽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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