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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人,现住XX市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XX市XX翠竹路。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谭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XX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谭XX房屋租金29008元。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XX公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秦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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