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号。
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桥XX铺X号食堂澡堂宿舍X号。
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黄XX、陈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黄XX、陈XX自愿在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XX工资1125元。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陈XX已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