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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某、闻某甲、闻某乙、闻某丙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闻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某丁。

上诉人彭某某、闻某甲、闻某乙、闻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闻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某、闻某甲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某某、闻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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