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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吴跃进

二○一二年一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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