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吴跃进
二○一二年一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