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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某与被上诉人睢宁县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邹某月)。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睢宁城建公司)、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帆,被上诉人邹某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治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代理审判员张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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